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(yè)資產評估項目公示辦法
鄂國資產權〔2020〕3號
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出資企業(yè)資產評估管理工作,規(guī)范企業(yè)資產評估行為,落實責任主體,健全監(jiān)督機制,依法保障企業(yè)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各方的知情權和監(jiān)督權,防止國有資產流失,根據《湖北省企業(yè)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》(鄂國資產權〔2020〕2號)、《關于建立中央企業(yè)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國資發(fā)產權〔2016〕41號)等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出資企業(yè)及其所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(yè)。
第三條 省出資企業(yè)是資產評估項目公示的責任主體,由省政府國資委核準、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,應在報省政府國資委核準、備案前完成公示;由省出資企業(yè)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,應在備案前完成公示。
第四條 公示范圍一般包括省出資企業(yè)集團公司、資產占有方、產權持有方、評估委托方等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單位。
(一)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為企業(yè)資產的,由資產占有方組織向其職工公示;
(二)經濟行為事項涉及企業(yè)產權等出資人權益的,由資產占有方和產權持有方同時組織向其職工公示;
(三)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事項的,由擬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(yè)組織向其職工公示;
(四)國有企業(yè)之間資源整合的資產評估項目,可以由經濟行為相關方一并組織向其職工公示;
(五)涉及國家秘密、企業(yè)商業(yè)秘密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(guī)定中有限制要求的資產評估項目,可在內部可知悉范圍內公示。
第五條 公示途徑一般包括企業(yè)內網、內部信息系統(tǒng)、公示欄、書面文件等。
第六條 公示內容一般包括:
(一)經濟行為批準文件;
(二)評估機構選聘方式及結果、評估機構及評估師資質;
(三)評估目的、評估對象、評估范圍、評估基準日及報告有效期、價值類型、評估方法、評估結論及特別事項說明;
(四)評估程序履行情況;
(五)評估結果匯總表及重要資產、負債明細表,包括不限于土地、建筑物(構筑物)、主要機器設備、長期股權投資、在建工程的簡要情況及其賬面價值、調整后賬面值、評估價值等;
(六)評估資料的查閱方式、意見反饋方式和聯(lián)系人等。
第七條 公示程序一般為:
(一)公示組織單位在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、備案前,按照公示內容,如實填報《企業(yè)資產評估項目公示表》(表1-7),由資產評估委托方審定。
(二)公示組織單位將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內容在公示范圍內進行公示,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。
(三)公示期間,公示組織單位組織資產評估機構、審計機構等對職工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情況核實、溝通和答疑,資產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進行修改完善。
(四)公示范圍內的企業(yè)職工依據有關保密規(guī)定簽署保密承諾函,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,可以查閱評估資料。
(五)公示組織單位工會和紀檢監(jiān)察機構對公示的全過程進行監(jiān)督,對違規(guī)、違紀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,在《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反饋意見表》(表8)上簽署意見并蓋章。
(六)公示完成后,公示組織單位負責填寫《企業(yè)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反饋意見表》,連同《企業(yè)資產評估項目公示表》一并形成公示結論,并附公示過程的截圖(照片)作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、備案的必要附件,逐級報資產評估項目核準、備案管理單位。
第八條 根據公示反饋意見涉及的不同內容,按以下方式處理:
(一)公示反饋意見涉及評估方法、價值類型、評估依據、評估方法的選取、評估值的合理性等評估技術問題的,由評估機構解答;
(二)涉及審計事項的,由審計機構解答;
(三)涉及評估范圍的,由資產占有方(產權持有方)等有關方核實;
(四)涉及經濟行為的,由經濟行為審批部門確認;
(五)涉及職工問題的,由資產占有方(產權持有方)工會等有關部門核實;
(六)涉及被評估對象權屬存在爭議的,由資產占有方(產權持有方)核實;
(七)涉及機構選聘的,由委托方等單位落實;
(八)涉及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、與評估機構串通舞弊等違規(guī)事項的,由資產占有方(產權持有方)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提出明確處理意見;
(九)反饋意見對經濟行為和評估結果有重大影響的,應妥善解決后才能履行評估核準、備案程序。以上處理結果應原渠道公告。
第九條 確實無法進行公示的資產評估項目,需要在申報核準、備案時對資產評估項目不宜公示的情況書面說明。
第十條 各市州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(zhí)行,制定適應當地企業(yè)資產評估管理需求的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,原《湖北省企業(yè)國有資產評估結果公示試行辦法》(鄂國資產權〔2007〕366號)同時廢止。